1998年4月17日,深圳档案局向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档案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对该集团丢失27名员工人事档案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档案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四)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这是深圳市档案局首次依照法律、法规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1998年3月25日,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27名员工联名向深圳档案局投诉集团公司丢失他们的人事档案。投诉材料反映的事情经过是:1998年2月21日中午,尊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某通过某司机王某口头通知人事部,称其要看去年从学校毕业分配进公司的员工档案。人事部负责韩某将此事口头请示了集团直接主管人事的副总裁俞某,俞某本该了解档案管理制度,却无原则地当即同意将档案交司机王某带走。随后,人事部部长助理兼档案管理员王某,在末办理任何手续、末作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将27名员工人事档案交给司机王某。司机王某将这些档案随便放入小汽车的后备箱中,回到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某的住所后并未及时把档案移至屋内,而是于当晚将档案随车载至停车场,然后离车去买酒喝。当王某回来后发现车已被盗,这样27名员工的人事档案也一同丢失。 案发后,司机王某就车辆被盗之事向派出所报案,但未报告丢失档案一事。事后,集团公司一直未就档案一事报案,也未登报查找,更未向市档案局等主管部门报告。事隔26天,即1998年3月17日下午,集团公司人事部才召集部分受害员工开会,透露丢失档案的经过。受害员工感到震惊,向深圳市档案局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深圳市档案局接到投诉后,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要认真查处,并在3月27日批准对该事件进行立案。3月30日深圳市信访办给市档案局转来了受害员工的上访材料,要求市档案局阅处。立案后,局里组织力量,分别对尊荣集团人事部和受害员工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证实:受害员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档案丢失后,公司曾在报纸上刊登寻车启事,但未对丢失的档案一同登报寻找;作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员的王某是该公司聘用人员,非中共党员;在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只有员工调动后人事档案有偿保管的规定,却没有人借阅登记的制度。4月2日,尊荣集团向市档案书面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调查和处理。该集团认识到“作为干部档案管理单位,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缺、完好无损是我公司责无旁贷的义务。出现丢失二十多份档案的事情,我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公司一定处理好挽救事宜,尽全力将此事的不良后果消弭至最小程度”。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员写出了《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拟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并指示要请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宣传《档案法》。 向违法单位宣布处罚决定之前,市档案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被处罚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月17日,市档案局派员至尊荣集团公司宣布《档案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新闻记者一同前往进行现场采访。在宣布并送达处罚通知书的同时,也告知违法当事人;如有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单位当事人表示服从深圳市档案局的处罚决定,并于4月27日送回了《处理决定回执》,报告了处理意见:第一,给予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裁俞某行政政记大过一次;给予人事部副部长韩某行政记大过一次;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司机王某和档案管理员王某行政记大过和严重警告。第二,调整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制度及具体执行措施全面加强规范、强化。第三,全力支持被丢失档案的员工回有关单位补办被盗档案材料或获取证明,公司在费用和时间上予以补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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