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4日,长春市档案局向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送达了《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对该单位丢失18卷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赔偿档案损失2200元;(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尤其是借阅制度和登记制度,并纳入本机关管理制度中认真加以执行。(2)对机关全体人员进行普遍的档案普法教育,树立保护档案人人有责的意识。(3)对档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目前,此案已经结案。这是长春市档案局直接查处的第一起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查处此案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我们想把这个案件及遇到的问题,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大家,以共同探讨档案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提高我们的档案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
案 情
2001年11月下旬,长春市档案局档案馆室指导处在档案工作年度考评中发现,团市委现存1984—1995年的档案中缺少39卷,长春市档案局有关工作人员当即向团市委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在口头整改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市档案局于2002年3月5日,下达了书面的《档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团市委接到该通知书后,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有团市委领导参加的追缴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库存档案立即进行了清点,对借出未还的档案进行了查询,摸清档案去向,予以追缴。2002年5月8日,团市委向市档案局报了整改情况报告,结果是追回档案21卷,有18卷档案无法追回。市档案局馆室指导处将案件移交给市档案局综合法规处。
查 处
长春市档案局于2002年10月15日对本案立案调查,2002年11月15日调查结束。在调查中,团市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档案人员及有关当事人都主动配合,愿意接受调查和处理。通过对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调查及现场勘察,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查实团市委共丢失文书档案18卷(永久保管档案14卷、长期保管档案4卷),在丢失的18卷档案中,有15卷是1992年11月一2001年11月借给团市委青运史研究室,在编写青运史过程中丢失的,另3卷是1995年8月15日、16日,由本机关2位同志借出用于工作查考时丢失的。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没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没有执行点库检查交接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调查结束后,市档案局写出了《关于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丢失档案的调查报告》及其处理意见,一拟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团市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但本案涉及的7名当事人均已调离本岗位多年或调出本机关多年,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无法再由团市委给予行政处分。二拟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团市委赔偿档案损失。三责令团市委纠正档案违法行为。关于赔偿档案损失的标准,档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档案局组织档案专家,召开档案价值鉴定会。
市档案局非常重视此案,为了慎重起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局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了本案的处理意见。在下达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之前,市档案局按照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向团市委下达了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没有意见。2003年3月14日市档案局向团市委下达了《责令赔偿档案损失决定书》(决定书所载内容见本文开头)。团市委表示服从本处理决定,并于2003年3月28日,向市档案局报回了《处理决定回执》,报告了履行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行为的结果:一,到指定银行缴纳了赔偿档案损失的款项;二,建立了档案工作制度、对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了档案普法教育,开展了档案工作检查,建立了正常的档案工作秩序。
这起案件是长春市市直机关迄今为止丢失档案数量较多、损失较大的一起严重的档案违法案件,我们既要严肃档案法纪,惩治纠正档案违法行为,又要依法办案。在本案的处理中我们遇到了3个问题:
1.关于是否超过两年追诉期问题。我们认为团市委这个案件虽然分别于1992年、1994年和1995年起因,但十年来该单位一直未能采取点库、检查、催还等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使得违法行为一直延续到2001年11月,导致18卷档案长期失控,直至丢失,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该错误行为的终了时间认定在2001年11月,并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两年的规定。
2.责令由谁赔偿档案损失的问题。经档案专家鉴定、集体讨论,长春市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团市委赔偿档案损失2200元。是让单位赔,还是让当事人个人赔?我们认为本案涉及的7个当事人均已出本单位或调离本岗位多年,未再发现其有违法行为,所以,从行政处罚来看,已超过追诉期,不但不能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给予行政处分,追究行政责任,也不能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再让个人赔偿档案损失,追究其民事责任。团市委作为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从1992年案发开始到2001年11月,违法行为被发现,这期间该单位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中止违法行为,因此追究其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超过行政追诉期,但有人说团市委是国家财政开支,让单位赔偿损失等于是国家赔国家,但我们认为档案法律法规中没有讲什么样性质的单位赔偿损失,什么样性质的单位不赔偿损失。
3.赔偿的标准及其执行操作问题。责令团市委赔偿国家档案损失,赔多少?国家的档案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档案赔偿损失标准和赔偿额度的明确规定,只有罚款额度的规定。如果有档案分级保管标准或可作为赔偿价值高低的参考,但又不是赔偿金额的规定。由于没有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的法律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上就不能直接进行操作,做了会引起纠纷,甚至败诉。我们查找了其他一些省、市的档案法规,可能查得不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参照。只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档案损失赔偿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人员共同评估确定。”这里虽没有规定赔偿标准,但指出了一个操作途径——专家鉴定会 那么专家到底依据什么来定档案的价值?就成了鉴定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专家和我们都认为这是个严肃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也必须要有所遵循。经过专家和我们的共同商讨,决定以《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罚款额度为参照,研究了团市委所丢失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档案可能存在的版本数量,考虑了单位的实际赔偿能力,综合这些因素,作为鉴定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我们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比较合理的。
(作者:韩德秋 孙伯超 作者单位:长春市档案局13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