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海南乐东县九所镇委员陈鸿仁等人来到海南三亚市档案馆要求查阅该镇有关干部的档案材料,在查阅过程中,认为市档案馆一九五○年政府全宗第2号卷第24页的档案材料对他们有参考价值,要求进行复印,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要求将原件复印一份,并在复印件上做了意见,盖上公章。陈鸿仁等人得到此复印件后,将复印件中的“陈元生”的“元”字涂改为“后”字,再进行复印,伪造陈后生的假档案。之后,将这份假档案材料送到乐东县落实政策办公室,骗取该县落实九所镇十所村农民陈后生离休荣誉和待遇。 陈鸿仁等人怕所涂改伪造陈后生的假档案与三亚市档案馆中的原档案不符,又分别于一九八七年的五月九日、六月十日、十月十日连续三次到三亚市档案馆查阅档案材料,乘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之机,将馆藏的原档案(即一九五○年政府全宗第2号卷第24页)中的“陈元生”的“元”字涂改为“后”字,以企图掩盖他们涂改档案的目的。 陈后生等人办理离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暴露之后,省委组织部派员与乐东县委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乐东县委对此一事件作出了严肃处理:一是做出“关于收回陈后生同志改办离休的决定”,并收回陈后生已领取的离休干部所享受的建房费4000元;二是将这个事件调查情况通报全县;三是根据不同情况,对陈鸿仁等主要当事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深刻检讨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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