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市民宁俊勇先生诉某门窗公司因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要求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宁先生补建档案。据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朝晖介绍,该案是湖南省首例因人事档案丢失而要求赔偿并作出判决的案件。 宁先生于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调入某门窗公司,1987年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8月,宁先生找到公司要求提供其人事档案用于办理社会保险等,才得知公司不慎将其人事档案遗失。宁先生遂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建档案并赔偿损失。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中就职工档案的转递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 2007年12月3日 第二版 作者: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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