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4月11日)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 具呈人汪永庆,年五十一岁,山东历城县人,现住小王府园三十三号。报呈窃民胞弟汪永寿,在民二十六年充本京第五局警长,本年南京受日侵略,参加抗战,奉令留京担任国际委员会警卫第六队警长,服务维护难民不遗余力。冬月十四日南京沦陷,胞弟及同事多名被日寇中岛部队捕去,至汉西门外城角,用机枪扫射殉职,弟媳、侄女失散无踪,一家骨肉颠沛流离失所数年,冤沉大海。见证人刘洪泰亲眼所见,理合具呈。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此结。 具结人:姓名 汪永庆,性别 男,年龄 五十一,职业 小生意,住址小王府园三十三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具结 (丁枫摘自《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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