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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形势下对机关档案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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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30     发布部门:何涛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和民众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法定权利的体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既是政府信息的重要集中地,也是政府工作的服务部门,它不仅服务于政府,也应服务于社会公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密切的关系,如何主动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新形势的需要,使机关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成为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而产生、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和传播的信息,涵盖了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方面。具体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职能、人员配置、办公程序、执法依据等信息。“档案”与“政府信息”的概念清楚地表明,其相互之间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因为文件是政府信息存在的主要方式,具有保存价值的办理完毕后的文件转化为档案。档案的形成理论、过程及其客观上所包含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决定了档案必然具备一定的政府信息的职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必然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广泛性对档案收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予以公开。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条例》有效实施的前提是政府信息齐全,如果信息缺失,信息公开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政府机关在职能活动中产生大量的公文,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对政府文件形成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使政府文件收集齐全完整,并及时整理归档,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源。
二、政府信息公开时效的即时性对档案开放提出新的要求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包含着政府信息的档案资源生成于政府机关,保存于国家综合档案馆,从档案形成到其能够被开放的时间规定得较长,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时效即时性的要求,如何最大限度地依法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调整思路,从档案保密范围、密级划分、保管期限确定、解密程序、利用方式等方面,对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作出创新,改变档案开放时效的滞后性,在不危及国家、社会及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使档案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文件的现行价值,及时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现实需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方式的主动性对档案利用工作提出新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有益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公开、诚信政府。而我国机关档案室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状态,只对机关内部提供利用。尽管在档案法规中也规定了经过本级或上级机关同意,机关档案可以对社会提供利用,但实际上由于手续繁琐和保密观念的根深蒂固,很少主动向社会提供利用。《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机关档案利用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了,档案部门已经成为政府信息的主要集中地,也必然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集中查询,主动公开或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场所。这就对档案利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由过去单一为政府机关工作服务,转变为在为政府机关工作服务的同时又为公众的信息需求服务;二是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服务工作由过去的被动型、内向型服务转变为全方位、开放性的社会服务。档案部门应转变服务观念,可采取机关档案室内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增设档案“申请公开”、咨询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向公众开展有专门性、专业性、针对性的利用服务,与“网络公开”政府信息形成互补,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查阅渠道的畅通,最大限度地依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现实需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网络化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新要求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途径简便、直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通过网络实现数字化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条例》的实施,要求档案管理实现数字化,在档案归档的过程中应用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办公设备,将纸质文件转化为电子文件,同时做到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同步归档。档案部门必须加快档案资源数字化和基础数据库建设步伐,在办公自动化和政府网站的建设中,将档案资源数字化建设纳入其中,实现文档管理与办公自动化一体化,进而实现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在档案数字化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按照“先新后老、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对新建档案、有重要利用价值、公众利用需求高的先进行数字化,从部分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全部档案数字化,最终实现各机关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网,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整体效应。跟上政府信息公开前进的步伐,为公众提供又快又好的政府信息服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对档案鉴定工作提出新要求。
“档案”和“政府信息”属于不同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形成档案,档案是完成了传达和记述等现行使用而备留查考的历史文件,档案是部分的政府信息。不是所有的档案都属于政府信息,个人活动以及非国家行政机关行事职权形成的档案不是政府信息,人大、政协、党的部门、法院等国家产生的档案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档案同样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关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相关材料,既是档案又是政府信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机关档案都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档案利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代替其它公开方式。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因此档案部门要做好对信息资源的鉴定工作,对其进行价值鉴定、密级鉴定、开放期限鉴定等,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指导思想,参照信息公开的做法,将包含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部分内容免于公开,其它信息依法公开,提供利用。调整在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的思路和做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益相关人员对机关档案利用的需求。同时档案部门应协助维护政府网站的运行,对网站上的文件信息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对过期信息进行删除。
六、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人员的素质提出新要求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实施,要求不断增强档案人员的政治素质、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经济安全、商业秘密、社会稳定以及个人隐私等多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深入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的实质,具备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高效、公开,档案室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档案业务,还必须熟知政府机关内部业务和运作机制等方面知识。档案人员应当广泛了解与档案工作相邻、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掌握相关知识的素质,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现代化管理等知识水平和档案工作开拓创新能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机关档案人员的培训,增强其服务意识,提高其工作能力。
《条例》的实施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和检索、利用等基础工作,扎实的档案基础业务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档案工作新的要求,必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政府对档案管理工作将更加重视,档案工作的地位会随之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可以获得的信息量不断加大,信息的来源和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规模更大、时效更强的档案数据库,为政府信息公开作出更大的努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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