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越来越关注农民工问题,并采取多种措施使农民工能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作为诸多举措之一,农民工档案被各地逐步引入:200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档案。”200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提出:“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哈尔滨市档案局为全市214.7万农民工建立了档案;天津市建委则提出2007年全市劳务企业要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档案。 在农民工档案的建设过程中,笔者以为必须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促使其建立、管理、流转等程序均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真正发挥农民工档案的作用,使其在农民工资源开发利用、权益保障等方面切实产生效用。 一、农民工档案的核心内容:利用资源与保障权益 农民工档案应该是劳动者个人自然状况以及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所以在建立档案的过程中,理应突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体现劳动力的资源价值,二是保存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务工)的各种原始凭证,为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依法维护权益提供依据。 当前,我国农民工总数约为2亿人,他们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资源配置最佳化的目标出发,应当将这些农民工尽可能地安排在最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其能力,使其社会贡献最大化。当前,国内许多地区均进行了农民工就业前培训,这些培训的成果理应在农民工的就业档案材料中体现出来,使用人单位能准确了解农民工各方面的基本信息,增强录用、派工等环节的针对性。目前,各地已经在这个方面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四川省南江县农民工协会对会员实行档案管理,详细记载会员的基本情况、务工特长、联系电话,免费为会员提供务工信息,建立农民工务工档案,根据农民工的技能特长实行派工;南充市在2005年也提出:“各培训基地要建立好农民工资源档案、培训档案、人员输出档案,并且了解其工作情况。” 农民工档案的另一核心作用,在于它是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可以为农民工确定劳动关系、申请社会保障等提供法定依据。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相对淡薄,不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人即使有合同也不注意保存,其务工的历史记录更是难以查询,这些情形都不利于农民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档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他们提供这方面的可靠凭据,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以及劳动之后的合理期限内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工档案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护身符”。 二、档案的建立:源头模式最可取 目前,对于由哪个机构建立农民工档案的问题,仍存在着分歧。由于工作量浩大繁琐,详细资料难以准确掌握,由档案机关直接为农民工建立档案并不现实——其实,以往的人事档案也并非是档案机关直接建立的。所以,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档案更具有操作性,他们直接与农民工打交道,了解第一手信息,形成档案拥有先天的便利,用人单位作为档案的制作者、充实者是可行的。 不过,考虑到对农民工劳动力资源最佳配置的问题,建立农民工档案的时间应该进一步前提:对于外出务工之前参加了就业培训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应该为其建立档案,在其中详尽记载其基本信息,特别是培训、职业技能等状况,为其恰当就业提供有效的帮助;对于集体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输出地的有关机构也可以为他们建立档案。如此,农民工的档案就从其外出就业的源头开始,能够形成完整的记录,真实反映出他们参与社会工作的全过程;只有个别直接去用人单位联系就业的农民工,才由用人单位为其建立档案。 三、档案的管理:中介模式更理想 在农民工档案的管理方面,完全可以借鉴现今广泛实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许多单位将其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给人事市场代管,单位负责不断补充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按照这样的操作模式,农民工档案也可以在用人单位完成最初的建立、补充工作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农民工档案移交给当地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务市场,由这些机构集中管理,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中介管理的运作模式下,用人单位也并非再没有责任,他们仍需要不断补充新的材料,使农民工档案保持完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主管机关,也应该对此项工作进行长期的有效监管,确保农民工档案中的记载真实、准确,为农民工未来可能开展的维权行动提供支持。重庆市、福建省等目前已经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要求在本地区全面建立农民工档案,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当地档案部门更应该投入相应的精力,指导辖区内有关单位、机构建立健全农民工档案,使之更加规范化。 四、档案的流转:权利义务推进自觉流转 我国农民工的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强,他们的工作频繁变动,而且经常是在有关机构无法掌握的情况下变动;作为农民工就业的重要凭证,农民工档案在管理、利用上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特色,确保档案在不断流转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前环境下,我们很难设想大量的农民工能具备强烈的档案意识,在工作流动时能自觉地把自己的档案材料一同流转;但是,如果农民工档案无法随着本人的就业单位变动而有效流转,就会成为呆滞的“死材料”,失去其价值,档案资源也被浪费掉了。由此可见,农民工档案的流转问题,在目前情形下是农民工档案工作中的最大难点。 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办法,是尽快完善农民工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使得全国均能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农民工本人只需要带上一张卡片,甚至只需要提供一个号码,就能在全国各地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务市场查询到自己的电子档案,用人单位也可以就此了解农民工的档案信息,便于双方更好地达成劳动关系,实现农民工“阳光就业”、“阳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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