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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培教材之一:档案法讲义
副标题:
发布时间:2004-09-22 11:23:29     发布部门:法规宣传处

 

       

一、档案法概述

(一)档案法的含义

(二)档案法学的体系

(三)我国档案法规体系

(四)档案法的调整对象

(五)档案法的主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三)实施意义

三、《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三)特点

四、档案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含义及特点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

(三)档案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档案行政执法

(一)        档案行政执法的含义及特点

(二)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三)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及执法人员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

(五)档案行政执法程序

六、法律救济

198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档案法制建设初见成效。如立法进程加快,立法质量有所提高。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大陆30个省级地方人大绝大部分通过了地方性档案法规,有8个较大的市的人大也通过了地方性档案法规,而以地方规章出台的就更多了。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加大,执法监督不断加强。1989年、1990年,国家档案局曾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71998两年,国家档案局又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档案执法检查;从去年开始, 国家档案局又开展了新一轮的执法检查。全国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程度不同地开展了档案执法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档案和档案法制意识得到加强。许多地方根据国家档案局的五年普法规划制定了本地区的五年普法规划,有的地方还将《档案法》列入本行政区域的五年普法规划。北京市还把每年1016日定为全市档案法制宣传日,做到“广播里有音,报纸上有文,电视里有影”。

一、档案法概述

(一)        档案法的含义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指狭义上的,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一是指广义上的,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档案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个意义上的档案法既包括了《档案法》又包含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法学的体系

有档案法,自然就会产生档案法学。档案法学是档案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科目,国家教育部档案学教学指导目录中已列入档案法学这一科目,全国各高校档案学专业都根据自己的实际,程度不同地开设了档案法学的课程。一般说来,档案法学的体系由如下十个方面组成:

1、档案法学理论;

2、档案法原理;

3、档案立法;

4、档案法规体系;

5、档案法律规范;

6、档案行政执法;

7、档案普法;

8、中国档案法史;

9、外国档案法;

10、中外档案法比较。

这十个方面内容如果一一展开,每个方面都可以成一本书。但我们所要进行的是在职岗位培训,时间有限,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主要学习与实际紧密相关的、有法规和政策指导意义的内容。

(三)我国档案法规体系

1、我国法规体系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效力层次

制定机关

档案法规体系

1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第二十二条

2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档案法》及散见于如《刑法》、《文物保护法》、《审计法》、《保密法》、《统计法》等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档案法实施办法》

4

地方法规

省级、较大的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江苏:《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南京没有

全国各省以上绝大都有了,较大的市如武汉、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青岛、宁波、深圳等城市有

5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行、署

国家局现有有效规章十二大类计119件

地方规章

省级、较大的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南京一件:《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

6

★规范性文件

 

数量较多

                

说明:以下三类没有列入: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③国际法。

2、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规统一体。

(四)档案法的调整对象

     档案法的调整对象是档案法律法规因调整档案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说来就是调整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内部的档案机构、档案的所有者、管理者、利用者之间的关系。

(五)档案法的主要作用

1、档案法是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档案法是增强社会档案意识,有效保护档案的有力武器;

3、档案法是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维护公民享有的利用档案权利的法律保障;

4、档案法是强化我国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我国从1979年提出要制定档案法,1980年开始起草,历时八年,易稿三十余次,最后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李先念第58号主席令颁布,于1988年1月1日正式施行。随即国家档案局着手《档案法》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因为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档案法,在具体条款上显得原则性过强,而操作性则不太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新情况、新事物不断出现,给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又对1987年的《档案法》进行了修改,国家主席江泽民第71号主席令予以颁布实施。同样,作为《档案法》配套行政法规的《档案法实施办法》也进行了修订,并于1999年5月5日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

(二)主要内容

现行《档案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档案法》的目的(第一条)、档案的法定含义(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三条)、我国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第四条)以及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五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主要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内部档案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第六、七、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的条件(第九条)等。

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我国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有:立卷归档制度,档案移交制度,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之间的互相协作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制度,对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档案的代保管、收购和征购制度,档案买卖、捐赠制度,档案交换、转让制度,档案出入境制度,档案开放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公布制度,档案的编研制度等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有权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等,这将在第四个大问题中专门讲述。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制定机关和生效日期。

(三)实施意义

三、《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

(一)基本情况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是南京市第一部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地方规章,由南京市档案局起草,经各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的充分讨论,在吸取全国各地档案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1997114日获得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市长王宏民以第61号政府令签发,同年123日正式发布实施。由此,南京市的档案事业得到了更大、更好的发展,档案工作跨上了新的台阶。

(二)主要内容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在遵循和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比较原则、概括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基层档案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结合南京市档案工作的特点作了补充。主要包括: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十条),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档案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对重点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的档案验收(第十二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规定(第二十三条),罚款数目的分级(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等。

(三)特点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如下三个特点:

1、法制的统一性;

2、地方的针对性;

3、操作的可行性。

四、档案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含义及特点

1、含义:是指故意或过失违反档案法律法规,以档案或档案保护设施等为侵害对象的,侵犯国家和社会的以及公民和法人的档案权益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档案损失或其它危害结果的行为。

2、特点。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有这么五个:

1)档案违法行为是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2档案违法行为是以档案为其侵害对象的违法行为,这是档案违法行为与其它违法行为的显著区别;

3档案违法行为是侵犯国家和社会的档案权益的行为;

4)档案违法行为是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了档案损失或者其它危害档案的结果的违法行为;

5)档案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过错,即必须出自故意或者过失。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其它涉及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档案违法行为分为如下十七种:

 

序号

档案违法 行为

特征

法律依据

   

法律  责任

1

不建档的~

《档案法》第十、二十四条

“未建档吃苦头  受处罚抓整改”(《中国档案报》95.3.27

详见后面(三)

2

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

《档案法》第十、二十四条

“偷梁换柱 申报专利   化公为私 侵权违法”(《中国档案》96年第二期)

详见后面(三)

3

遗弃档案的~

《档案法》第十三、二十四条

“喜忧参半的发现”(《四川档案》90年第三期)

详见后面(三)

4

丢失档案的~

《档案法》第十三、二十四条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周平丢失档案案”

详见后面(三)

5

擅自销毁档案的~

《档案法》第十五、二十四条

“杨明法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案件”

详见后面(三)

6

擅自公布档案的~

《档案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利用档案引发的一场官司”

详见后面(三)

7

违反查阅档案管理制度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如此‘借用’”

详见后面(三)

8

侵占档案库房、违反库房管理制度的~

《档案法》第十三条

“武都县新建档案馆被占用”

详见后面(三)

9

违反档案安全保管和保护制度的~

《档案法》第十三、二十四条

“上海闸北区环保办档案严重浸湿”

详见后面(三)

10

涂改、伪造档案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3.12’档案涂改案”

详见后面(三)

11

盗窃国家档案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兰成仕、李兆斌盗窃国有档案案”

详见后面(三)

12

倒卖档案牟利的~

《档案法》第十六、十七、二十四条

“长春市查处一起倒卖民国档案案”

详见后面(三)

13

故意烧毁、撕毁档案及其它故意毁坏档案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泄私愤撕毁档案案”

详见后面(三)

14

失火烧毁档案的~

《档案法》第

十三、二十四条

“安徽马钢焦化厂失火烧毁档案案”

详见后面(三)

15

泄露国家档案秘密的~

《档案法》第十四条、二十四条,《保密法》

“违反保密规定  档案局长受处分”

详见后面(三)

16

渎职行为~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档案严重受损  乡长、书记受处分”

详见后面(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