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标[2008]51号)批准发布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馆建设标准》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以及建筑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既是档案馆新建、扩建的依据,又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为保证《档案馆建设标准》在各地顺利实施,日前,国家档案局专门下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该标准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档案馆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档案馆建设的指南。 《通知》还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馆建设的监督与指导,认真执行本标准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在施行《档案馆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把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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