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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询收费标准
副标题:
发布时间:2003-06-05 09:00:18 发布部门:档案管理处
关于利用档案资料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文时间: 2003年5月27日 )
文 号: 宁价费[2003]189号
发文单位: 市物价局 - 收费处
文件分类: 其它
市档案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调整档案服务收费的函》(宁档[2003]16号)悉。为规范利用档案服务收费行为,有效地保护和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1997)6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利用档案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代办费
1、委托代为查阅档案资料每卷4元。
2、委托代为摘录、整理打印档案资料每页5元。
二、档案保护费(含接待登记、咨询等服务)
1、阅卷保护费:纸质档案,40年以上的,每卷(册、份)5元;40年以下的,每卷2元;珍贵档案每卷10-20元。照片档案,30年以上的,每册8元;30年以下的,每册5元。磁性载体档案每盘20-80元。
2、摘抄、复制保护费:纸质档案,A4(16K)每页0.5元,A3(8K)每页1元。照片档案(底片)每张5元,磁性载体档案每盘20-50元。
珍贵照片按以上标准2-5倍收费。
三、档案资料复制费
1、静电复印:A4纸每张0.5元,A3每张0.8元;大型图纸复印,每张按A3纸收费标准提高4倍收费。
2、缩微片还原扩印:A4纸每张0.8元,A3纸每张1.6元。
3、照片翻拍:黑白135胶片每张4元,彩色片每张5元。
4、照片冲印:黑白片4寸及以下每张5元,超过4寸的,每寸加收1元;彩色片5寸及以下每张2元,7寸每张4元。
5、扫描费:黑白每幅4元,彩色每幅10元,刻制光盘每盘加收工本费25元。
6、录音复制费:每盘4元。
7、录像复制费,每盘50元。
四、证明费
1、出具个人学历、工龄、任职、职称、受奖等证明,每份20元。
2、出具产权、债权证明,每份500至1000元。
3、出具其它证明每份100至200元。
五、档案使用费
1、利用档案资料拍摄影视片或进行汇编、出版,40年以下的每个画面50-200元,40年以上的每个画面100-500元。
2、利用档案、资料制作展板展览,每个画面50-100元。
六、档案整理费
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档案资料整理的,收取档案整理费:财会档案每卷15元,文书档案每卷25元,科技档案每卷30元,照片档案每卷40元。
七、档案机读目录编制费
接受委托编制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每条收费0.2元,刻制光盘每盘加收25元工本费。
八、档案寄存费
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保管档案资料的,一般档案每年每卷5元;重要档案或有特殊要求的,寄存费由双方协商。
九、档案用品工本费
档案用品工本费标准按照实际印制成本加适当损耗率的原则确定,损耗率一般不超过10%。
十、其他特殊需要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一、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的档案,免收档案证明费、保护费;利用本人捐赠的档案,免收档案查阅费、档案保护费和证明费。
十二、请接文后于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
发文时间: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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