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查档目的和范围)和本人身份证,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三、外国个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四、查阅档案,须详细填写查阅档案材料登记表。大量查用本馆档案用于编史修志、研究,须提供编、研提纲。 五、取阅和归还档案资料,须与本馆工作人员当面交点清楚不得缺损。 六、查阅利用档案一律在本馆阅览室内进行,不得将所查档案转给他人阅览。严禁拆卷或剪裁、抽取卷内文件,以及在档案上勾划、涂改、折叠。 七、摘录未开放档案内容须经本馆同意,摘录材料经本馆审阅同意后方可带出。 八、复制档案资料,须经本馆同意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不得私自拍照和翻印。 九、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未经本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交换、转让、出卖和私运出境。 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十一、不得在阅档室内吸烟、喝茶、高声讲话。 十二、未经查档工作人员允许,不得将包袋及拍摄器材带入阅档室,不得擅自使用各式拍摄材料拍摄档案资料。 十三、不得将自携的电脑等设备连接入本馆网络内。不得自行在本馆电脑上插接任何自携存贮介质和电子设备。 十四、使用本馆电脑设备时,不得安装、运行任何自带程序,不得对已有数据、参数做任何删改。 十五、如不按规定使用档案,造成损失者,须赔偿损失,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京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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