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为社会提供档案利用的收费
一、名称:档案馆为社会提供档案利用的收费 二、分类:档案行政收费 三、收费:收费 四、办理部门:档案管理处 五、联系电话:025-83372166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南京市档案局 档案管理处 七、办理流程图 八、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适时开放所保管的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九、服务指南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档案系统利用 档案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 宁价费[2005]052号 南京市财政局 宁财综[2005]089号 市档案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档案系统利用档案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225号、苏财综[2004]166号)转发给市档案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宁价费[2003]189号文中的档案保护费、复制费、证明费等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档案整理、寄存、使用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同时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转发内容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1、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性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制、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不得收费。具体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如下: 复制纸质档案资料:建国前1元/页,建国后0.5元/页。 复制照片3元/张。 复制盒式录音带5元/盘。 复制盘式录音带10元/盘。 复制录像带20元/盘。 复制16毫米影片25元/盘。 复制35毫米影片50元/盘。 为摄制电影、电视、出版或陈列展览等利用一般档案资料10—20元/画面,建国前档案资料50-100元/画面。 (二)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由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县(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省最高收费标准为: 1、纸质档案资料:静电复印A4纸0.4元/张,A3纸0.7元/张;缩微片还原复印A4纸1元/张。 2、照片档案资料:扩印照片5寸2元/张,7寸4元/张,10寸10元/张,12寸20元/张;彩色扫描复制(A4纸)15元/页;翻拍照片15元/张,加修30元/张。 3、录音档案资料复制: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盘,CD复制15元/盘。 4、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VCD复制15元/盘;DVD复制20元/盘;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盘,转录为DVD30元/盘;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以内的120元/盘,30分钟以上收170元/盘。 5、档案资料扫描记录软磁盘10元/盘,扫描记录光盘20元/盘。 (三)档案资料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证明材料20元/份。 2、对个人出具房、地、财产、债权、债务及商标等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50-100元/份;对单位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200-400元/份。 四、上述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理手续后,方可收费。 五、本复函自2005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关于利用档案资料服务收费的批复
宁价费[2003]189号
市档案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调整档案服务收费的函》(宁档[2003]16号)悉。为规范利用档案服务收费行为,有效地保护和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1997)6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利用档案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代办费 1、委托代为查阅档案资料每卷4元。 2、委托代为摘录、整理打印档案资料每页5元。 二、档案保护费(含接待登记、咨询等服务) 1、阅卷保护费:纸质档案,40年以上的,每卷(册、份)5元;40年以下的,每卷2元;珍贵档案每卷10-20元。照片档案,30年以上的,每册8元;30年以下的,每册5元。磁性载体档案每盘20-80元。
2、摘抄、复制保护费:纸质档案,A4(16K)每页0.5元,A3(8K)每页1元。照片档案(底片)每张5元,磁性载体档案每盘20-50元。
珍贵照片按以上标准2-5倍收费。 三、档案资料复制费 1、静电复印:A4纸每张0.5元,A3每张0.8元;大型图纸复印,每张按A3纸收费标准提高4倍收费。
2、缩微片还原扩印:A4纸每张0.8元,A3纸每张1.6元。 3、照片翻拍:黑白135胶片每张4元,彩色片每张5元。 4、照片冲印:黑白片4寸及以下每张5元,超过4寸的,每寸加收1元;彩色片5寸及以下每张2元,7寸每张4元。
5、扫描费:黑白每幅4元,彩色每幅10元,刻制光盘每盘加收工本费25元。 6、录音复制费:每盘4元。 7、录像复制费,每盘50元。 四、证明费 1、出具个人学历、工龄、任职、职称、受奖等证明,每份20元。 2、出具产权、债权证明,每份500至1000元。 3、出具其它证明每份100至200元。 五、档案使用费 1、利用档案资料拍摄影视片或进行汇编、出版,40年以下的每个画面50-200元,40年以上的每个画面100-500元。
2、利用档案、资料制作展板展览,每个画面50-100元。 六、档案整理费 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档案资料整理的,收取档案整理费:财会档案每卷15元,文书档案每卷25元,科技档案每卷30元,照片档案每卷40元。
七、档案机读目录编制费 接受委托编制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每条收费0.2元,刻制光盘每盘加收25元工本费。 八、档案寄存费 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保管档案资料的,一般档案每年每卷5元;重要档案或有特殊要求的,寄存费由双方协商。
九、档案用品工本费 档案用品工本费标准按照实际印制成本加适当损耗率的原则确定,损耗率一般不超过10%。 十、其他特殊需要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一、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的档案,免收档案证明费、保护费;利用本人捐赠的档案,免收档案查阅费、档案保护费和证明费。
十二、请接文后于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 |